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3、年6月1日。根据中国政府网显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什么时候执行
年6月1日。根据中国政府网显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年 10 月,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8)钢、铁水包括吊物重心过偏不吊;(9)不歪拉钭吊、锐角、刃角不垫好不吊;(10)违章作业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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